公司印发通知十三篇

时间:2023-10-05

公司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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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发通知【篇1】

通知

萍办字〔2011〕38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

主题词:创建工作文明城市责任分解通知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秘书科2011年4月19日印发(共印220份)-2-

公司印发通知【篇2】

创建特色学校任务

长丰县---小学申报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目录 C1办学理念

C1-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4分

1、国家基础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2、“素质教育大家谈”摘录

C1-2树立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6分

3、办学理念及解读

4、“三风一训”及解读 C2办学思路

C2— 1 学校有切合实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8分;

1、学校 2009— 2013年发展规划(要体现特色、绿色学校、语言文 字规范化、体艺 2+1

2、学校 2009— 2012学工作计划及总结(要体现特色

C2— 2 实施素质教育有明确的思路、完整的方案和具体目标(12分。

3、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方案

4、学校在文化科学、思想道德、身心素质、人文素质等方面育人具 体目标 C3依法办学

C3— 1严格执行教育法规政策,依法治校(3分

1、老师学法材料(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等

2、测评及民主评议材料

C3— 2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教育权利(3分

3、学校教师工作要求条例

4、上级部门在教学常规方面要求及学校教学常规

5、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C3— 3 涉校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4分

6、无涉校矛盾纠纷证明(派出所 许阳 C4规范办学行为 C4— 1 不违规招生(4分

1、规范办学月查月报

2、学校招生方案 C4— 2 严格控制班额(5分

3、班额明细表

C4— 3 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采集和录入学生学籍信息(5分

4、籍完成情况证明

C4— 4 不设重点班、快慢班(6分

5、不设重点班、快慢班证明

电子学

6、分班方案

C4— 5 不随意增加课时和课程难度,作业量适度

7、学校在课时、难度、作业量方面的规定

8、学校在课时、难度、作业量方面家长、学生问卷

9、校训通各班作业布置原始材料(部分

C4— 6 不擅自组织学生节假日、双休日集体补课(5分

10、节假日、双休日没有集体补课证明

11、节假日、双休日没有集体补课家长随访摘录 C4— 7 不对学生考试成绩排名(5分 C4— 8 无乱收费行为(4分

12、、收费检查报告(无乱收费证明及自查报告 C5领导班子

C5— 1按学校规模及相关规定,配齐领导班子(3分

1、学校规模

2、领导成员及分工、职责

3、校级领导任职文件

C5— 2校长持证上岗,符合任职条件、年龄结构合理、学历达标(6分

4、校长相关资料

C5— 3班子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 团结协作,行政效率高(6分

5、民主评议材料

C6教师队伍

C6— 1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持证上岗(3分

1、学校教师花名册

2、教师证复印件

C6— 2按编制配齐配足各学科(部门教师(职工(6分

3、学科教师分布统计表及和上级要求对比

C6— 3专任教师学历合格,学科结构、专业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5分

4、学历、职称复印件统计表及整体情况说明张 C6— 4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有规划、有措施(5分

5、教师培训方案、校本培训方案、学习记录、学习

签到、学习心得、讲稿、继教证书、总结等相关资料、骨干教师、青 年教师培养计划、各类获奖证书

C6— 5师德建设有制度,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6

6、师德建设方案、总结、承诺书、师德论文及相关 活动(师德标兵、身边好老师

7、对学生有无体罚现象家长及学生随访摘录(无体 罚投诉证明 C7校园校舍

C7— 1生均校园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符合省颁标准(5分

1、校园面积、学生数、人均面积与省标准统计对比 表盛

C7— 2根据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图书阅览室(馆、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综 合活动实践室、团(队活动室、广播室、卫生室、心理辅导室、小 学生科学实验室或探究室、学生理化生实验室以及办公用房、生活用 房等(10分

2、各功能室统计表及照片汇总盛 C8设施设备

C8— 1学校实验、图书、信息技术教育、音乐、美术、体育等设施设 备和教学器材按省颁基本标准配备(15分

1、实验、图书、信息、音体美设施设备明细表 C9管理体制

C9— 1 ①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效行使职权(3分

1、校长职责

C9— 2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2分

2、党支部职责及支委分工

C9— 3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健全、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中层干部配备 到位,工作得力(5分

3、管理机构图

4、中层花名册及各部门职责(教务、德育、总务、办公室、科普办、工会 C9— 4校务会议、教代会等组织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3分

5、校务会、行政会记录

6、教工大会制度

7、测评及民主评议材料 C9— 5坚持校务公开(2分

8、校务公开栏图片及公开材料 C10制度建设

C10— 1学校行政、教学、后勤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健全(6分

1、行政、教学、后勤相关制度汇总

C10— 2建立健全以服务教学、服务学生为导向的岗位责任制(5分 盛

2、班主任岗位职责

3、德育处、教务处职责

4、保健医生、心理咨询老师职责

C10— 3有全员参与、全面考查的学校自评制度(3分

5、学校工作自评制度

C10— 4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机制(6分

6、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制度

7、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制度 C11安全管理

C11— 1 健全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5分

1、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防踩踏、防溺水、路队、预防传染病、晨午检、大型活动„„

C11— 2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分

2、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措施

3、校园各类突发事件预案(防火、防震、防践踏、防传染病„„

C11— 3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强(4分

4、安全教育计划、活动资料(防火、防震、防溺水、交通安全、传染病预防„„和总结

5、学生安全知识问答试卷(部分

6、一月一主题教育材料

7、月查报表

C11— 4 “三防”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到位(4分

8、人、物、技防相关资料 C12校园环境

C12— 1校园净化、绿化、美化(4分 C12— 2校园用字用语规范(4分

C12— 3园文化建设体现环境育人,体现校风、教风、学风和办学特 色(6分 C12— 4园人际关系和谐,师生精神风貌良好(4分

校园绿化、美化、墙壁文化、学生做操场景等图片及文字说明 子木 C13德育教学

C13— 1学校制定了层次递进、适应学生年龄特点的德育目标、德育 计划(4分

1、德育目标、计划(递进

C13— 2有一支稳定的德育工作队伍,工作水平较高(3分

2、德育队伍名册及个人简介、获奖证书、论文等

3、德育经验介绍(德育工作汇报材料

C13— 3改进德育方式方法,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与学生生活相 联系(5分

4、班主任手册(班队会德育方面记录

5、课程表

C13— 4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学生德育工作(3分

6、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学生活动(春游、交警上课、庐剧进校园、走 进科技馆、到工地宣传普通话、小小楼栋长聘请、万达资助贫困学生、电台关注留守儿童等等

C14班团队工作

C14— 1班级工作、少先队工作、团组织工作有计划、有实效(4分

1、班级工作计划、总结

2、少先队工作计划、总结

C14— 2班团队活动主题明确,内容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4分

3、少先队各项活动方案、总结(一日常规检查、文 明班级评选、黑板报评比、礼仪之星评比、新生入队、„„

C14— 3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学生参与面广(4分

4、少先队、主题班会、队会相关活动过程材料(一 日常规检查、文明班级评选、黑板报评比、礼仪之星评比、新生入队、含科普内容的国旗下讲话„„

5、校园网站相关页面截图

C14— 4校内外教育活动有机结合,形成整体效益(3分

6、校外资源开展学生活动(春游、交警上课、庐剧 进校园、走进科技馆、到地工宣传普通话、小小楼栋长聘请、万达资 助贫困学生、电台关注留守儿童等等

C15课堂教学

C15— 1 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8分

1、省市课程方案

2、总课程表及部分班级课程表

C15— 2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结合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体现办学特色(8分

3、学校每学期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说明、4、地方教材及校本教材

C15— 3课堂教学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式,师生积 极互动(10分

5、部分老师教案(内含教学计划和总结

C15— 4注重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促进学生学习方 式的转变(8分

6、老师关于促进学生学习方式转变的经验总结(论文

C15— 5改进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教学器材和自制教 具,加强直观教学和实验操作,提高教学效果(7分

6、老师用多媒体上课图片、利用教学器材上课图片、自制教具图片 子木 C15— 6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程度学 生的学习需要,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9分

7、转化后进生经验介绍 C16体育卫生

C16— 1 树立“健康第一”思想,做好体育课教学、“二操”和“大课 间”活动,保证每生每天 1小时体育活动(5分

1、学校课程计划(涉及体育卫生圈出

2、作息时间安排

3、大课间活动方案

C16— 2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定期对学生体检,建立学生 体质健康档案(4分

4、健康档案、体验汇总表

C16— 3每学年举办一次校运会(体育节(3分

5、运动会秩序册及相关材料 C16— 4卫生保健制度健全(2分

6、卫生工作相关制度(学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制 度、教室卫生条例„„

C16— 5有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室配有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3分

7、卫生保健人员资料(培训、学历„„

8、常用药品照片

C16— 6开展健康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教育(3分

9、健康教育工作制度、教案、计划、总结、王超

10、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资料(心理咨询记录本、心理咨询 室图片、专题讲座、讲稿

C17艺术教育

C17— 1 重视音乐、美术课程教学(3分

1、学校课程计划、课程表(涉及艺术教育方面圈出 C17— 2培养学生审美情趣,有艺术类兴趣活动小组(2分

2、体艺 2+1活动方案

3、兴趣小组点名册及教学材料

C17— 3开展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有计划、有指导教师,有相对固定的 场所,有供学生欣赏的声像资料、制品(3分

4、课外艺术教育活动计划、相关材料(舞蹈队、合唱队、竖笛队等 活动计划、学生名单、活动场所、指导老师名单、活动图片等 罗莉、5、音乐、美术、多媒体、会议室图片

6、学生欣赏的声像资料(部分艺术教育方面光盘 C17— 4每学年举办一次文化艺术节(2分

7、艺术节方案、六一汇演节目单等相关材料

C18综合实践活动

C18— 1有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计划,主题明确(4分

1、课程表

2、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计划、许

3、学生实践具体活动方案(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方 面

C18— 2有研究性学习指导方案,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目标、内容、要求具体(4分

4、学校研究性学习指导方案

5、各年级、各学科实践活动目标、内容及要求 C18— 3信息技术教育与各科教学有机整合(4分

6、老师运用信息技术开展课堂教学教案

7、各学科教学课件光盘

8、班班通图片

C18— 4充分发挥实验室、图书室(馆等资源对学生实践活动的作 用(4分

9、实验室、图书室使用记录

C18— 5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多样,效果显著(4分

10、学生社团活动(地震、观鸟、科普、文学社、主持人、绘画等活动资料(参照体艺 2+1方案

11、学生获奖统计 C19教研科研

C19— 1 建立以学科代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龙头的教科研队伍(6分

1、学校教科研制度、组织机构

2、教科研激励机制

3、教科研队伍名册及简介

C19— 2 学校领导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3分

4、学校领导联系教研组安排

5、教研活动记录(领导签名、领导参与教科研活动 图片 C19— 3 教科研工作联系实际、有计划、有措施保障(5分

6、教研工作计划、相关活动资料

7、教研工作保障措施(场所、经费、时间„„ C19— 4 有市级以上相关课题(5分

8、课题相关资料(开题报告、过程材料、研究成果 等

C19— 5 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研究模式,教师参与面广(6分

9、校本研究经验总结

C19— 6 校本研究促进教学效果优化、教师专业成长成效显著(5分

10、教师专业成长材料(获奖„„

C20多元评价

C20— 1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不以考试分数为唯一评价标准(4分

1、学校在学生评价方面的规定汪

C20— 2注重学生个性成长和发展性评价(5分;

2、学生发展性评价方案

C20— 3学生操行评语采用寄语式评语(3分

3、学生素质报告手册(部分

4、老师评价学生节选

5、学生成长档案

C20— 4全面评价教师工作,综合教学业绩、教研成果、师德和专业 素质等方面(5分

6、教师工作评价制度

C20— 5不以班级学生成绩与升学率为唯一依据考核教师(3分

7、绩效考核方案 C21思想道德素质

C21— 1 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具有 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维护公德、保护环境,尊重和理解 他人等良好思想情感和道德素养;(5分

1、学生成长档案(侧重道德品质方面内容

C21— 2 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4分

2、学生素质报告册

C21— 3 逐步具有诚实守信、文明礼貌、正直、有社会责任感等良好 品质(4分

3、“三星”材料

C21— 4近三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2分

4、无犯罪证明(派出所 C22文化科学素质

C22— 1学生具备课程标准规定的文化基础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学业水平测试合格率达 95%以上(15分

1、学生素质报告册

C22— 2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观察、思维、表达、动手操作能力较 强(8分

2、家长、老师对学生学习习惯,观察、思维、表达、动手操作能力 的评价摘录 C22— 3具有实践和创新意识,能综合运用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有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等(7分

3、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汇编及统计

4、学生成长档案(侧重文化科方面 C23身心素质

C23— 1 学生初步掌握体育运动和健康的基础知识与技能,体育课及 格率 95%以上(4分

1、学生体育考核成绩汇总

2、学生素质报告册

3、大课间、2+1活动资料

C23— 2 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2分

4、学生一日常规检查、班级卫生检查等资料 C23— 3 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90%以上(2分

5、体质健康统计表(达标率 90%以上

C23— 4 具有活泼、自信、积极、合群等良好精神状态(3分

6、学生活动图片(精神风貌好如运动会、课外活动、远足、做家务、做好事„„

C23— 5 具有自强、进取、克服困难、不怕挫折等心理品质(2分

7、自强、进取、不怕困难等主题班会、队会材料、8、远足(春秋游活动图片及文字说明

C23— 6 具有一定的适应社会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2分

9、家访材料(重点是家长谈学生适应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10、学生成长档案(侧重身心素质方面

C24人文素质

C24— 1 学生掌握基础的音乐、美术知识,教学内容考查及格率 90%以上(3分

1、学生音乐、美术考核成绩汇总

2、素质报告册

C24— 2 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逐步提升, 具有一定的感受美、鉴别美、表现美的能力

3、班级文化建设图片(各类装饰、黑板报„„子 木 C24— 3 自觉做到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2分

4、社区、居民对学生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评价 C24— 4 部分学生具有某方面艺术特长(3分

5、学生获奖证书、考级证书

6、学生成长档案(侧重文明礼仪方面 C25办学水平

C25— 1 学校形成一批专业优秀、师德高尚,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的 骨干教师(5分

1、优秀教师简明情况及获奖情况统计

C25— 2素质教育成效突出,学生全面发展、所有学生都得到发展, 各年级学生全科合格率、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和按时毕业率达较高水平(8分

2、毕业生成绩数据统计及全区平均水平对比 吴卫 东

C25— 3教科研成果(阶段性成果显著,富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4分

3、教研成果统计

C25— 4近年来,学校、教师及学生获得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 相关部门的诸多表彰或奖励(3分

4、C26 办学拓展 学校、师生获奖情况统计 C26—1 充分发挥家庭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家长工作卓有成 效,家长学校制度化、正常化(4 分)1、2、3、家长学校制度 家庭教育经验总结 家长学校开课记录、课表 C26—2 面向社会办学,学生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在社区 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3 分)

4、小小楼栋长„„)C26—3 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得到广泛认可,社会声誉进一步 提升,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高(满意率 85%以上)分)(35、6、7、社区、居民、周边单位、家长对学校办学评价摘录 网上评价摘录 学校规模逐年提高柱状图 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相关材料(到工地宣传普通话、特色学校目录

一、办学特色结合学校实际,符合素质教育方向

1、定特色依据的相关文件

2、创建特色可行性分析

二、特色办学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不断得到丰富完美,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可行性,给市级教育部门审核认定

1、特色办学理论指导文件

2、不断丰富完美的三年实施方案和总结

3、专家指导意见

三、特色办学思想贯穿学校整体工作,体现在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

1、C2 办学思路 学校 2009—2013 年发展规划(要体现特色)学校 2009—2012 学工作计划及总结(要体现特色)

2、办学理念、三风一训及解读

3、行事历(每月都有活动)

4、科普办计划、总结

5、科普活动过程资料(主题班队会、科普小知识、国旗下讲话稿、黑板报(评比、科幻画比赛、科技动手做、手抄报比赛„„)许磊

6、课表

7、科学课计划、总结、完整教案

8、学科渗透教案集(分语文、数学、综合三类)每人两篇

四、有特色办学组织、制度、设施设备,师资及经费等保障措施

1、特色办学组织机构

2、特色办学制度

3、特色办学设施设备图片(活动室、实验室、美术室、科普角、宣 传栏、展板„„)及文字说明

4、特色办学师资名册、简介

5、特色办学经费复印件

五、有实施特色办学的校本课程和教材

1、特色办学课程设置及课表

2、校本教材

六、有特色办学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有研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 认可 C19—7

七、师生参与面广,有一定的社会知晓率

1、各类活动相关资料

2、社区证明、家长访谈摘录、致家长一封信

八、特色办学方案实施达 3 年以上,办学成果显著,成为学校品牌

1、学校、老师在各方面成果统计

2、学校、老师科普类获奖统计及奖状、文件复印件

九、办学特色有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学校有一批办 学与特色相应的特长生,参加相关竞赛、演出、展示活动成绩优秀,体现了合格加特长的培养目标

1、所有学生获奖证书统计(分两类,一是方面,二是其它方面)

2、学生素质报告册

十、特色办学的实践模式已经形成,办学经验有实效性和推广价值,得到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家长一致认可,学校与特色办学有关工作 受上级表彰

1、特色办学经验总结

2、主管部门、社区、家长对学校特色办学的评价

3、学校获得区级特色学校文件

4、学校所获其它称号

标题小二黑体,正文四号宋体,子标题四号加粗宋体,页边距上下左 右全是 2.5,行间距 25

公司印发通知【篇3】

国税发[2008]28号

2008-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

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

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

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

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

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

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

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

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

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

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

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

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

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

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

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公司印发通知【篇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39号

颁布时间:2010-2-5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484号)文件精神,本着减少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在收集各减免税项目备案资料时,对于纳税人以前已报送的相关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二、各局应按照《工作规程》中明确的事项,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各局在执行《工作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2.减免税备案表

3.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第三条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第五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第七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二十一)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报告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备案资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上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和网上备案申请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盖章后,送达纳税人。

对于减免税资料在形式上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补齐、更正;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第十二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国债利息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七)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三条 对于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减免税,并相应追缴税款。第三章 减免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及时维护减免税备案项目管理台账,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或者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对于不同行业、规模、类型的企业,开展减免税事项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有减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三)正在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四)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统计和分析,按要求向市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其中,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资料归入(6600)备案管理子类;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资料随申报资料一起归入申报类。

减免税项目归档内容为:《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企业所得税不予备案通知书》、《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有关减免税备案项目所需报送资料。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检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获利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2、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3、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报送资料:

1、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报送资料:

1、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报送资料:

1、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本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5、获利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报送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

2、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3、证券交易交割单;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公司印发通知【篇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50号 2009-09-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包括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审核确认、监督检查以及跟踪问效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管理模式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 “备案类税收优惠”)两种类型。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但需要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不论是否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申请,在具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批准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事先备案登记前,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章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管理 第八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范围: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并明确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四)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审批权限:

(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申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凡是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十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执行一次审批制度。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纳税人不得享受审批类减免税优惠。

第十一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有减免税起始时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没有减免税起始时间规定的,按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必须真实、准 确和完整报送以下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申请表》(附件2);

(二)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证明文件(原件);

(四)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据复印件;新办企业需另附报公司章程及注册验资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后,应按《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工作流程》(附件3)规 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接收、核查以及将材料移送有权审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直接提交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移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

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4)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返回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5)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接收纳税人直接报送或基层税务机关移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实行层层审批,应由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审批,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依法不予审批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属于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期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附件7),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范围: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

业当年收入总额;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规定须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适用事先备案税收优惠的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年度起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备案类税收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8),列明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资料》(附件9)。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附件10)或依法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11),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条 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受理、审核、备案程序按《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工作流程》(附件12)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事先备案税收优惠范围外,其余所有列入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均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适用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附报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全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补全补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料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按征管法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主管资质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其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资格条件存在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是否给予备案决定或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税收优惠)的税收优惠项目,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实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单个优惠项目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审核确认表》(附件13)或《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附件14);

(二)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涉及减免税产品收入比例要 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细表》(附件15)];

(三)减免税款使用情况(含取得的效果)说明;

(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税收优惠审核确认申请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报告表》(附件16)后移送至有权确认机关(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权限确定)。

第三十条 有权确认税务机关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审核确认表》(附件13)或《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附件14)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已经税务机关一次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每年可先按已批准或已备案的优惠政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年度终了后必须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当履行正常申报义务,并在季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附加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件17)。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后,停止或继续其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并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除另有规定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提请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纠正,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办理税收优惠的各类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收优惠的有关资料按一户式要求归档管理,具体要求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优惠的跟踪问效

第三十八条 税收优惠的跟踪问效是指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减免税金的使用

情况进行跟踪,对税收优惠产生的效益等进行分析,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等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税收优惠跟踪问效的主要内容:

(一)跟踪掌握的内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基木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政策依据;税收优惠执行日期和执行的时限;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前后纳税人实现生产经营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

(二)产生效益的分析评估内容: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的产值、收入是否增加,效益是否提高,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实现利润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研发能力是否增强,其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否增强等。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内容认真开展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工作,并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日内,撰写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报告。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木情况、分税收优惠项目的减免税额、减免税用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汇总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总上报本地区上年度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情况报告,县(市、区)局报送时间由各市局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台帐》(附件18)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帐》(附件19),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审批或备案时间、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年限、税收优惠依据、税收优惠金额,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附送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附件17)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附件20),并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20日前,上报所在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收优惠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木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0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5]29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各级地税机关已审批或备案确认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更改或重新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单行文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执行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2略

附件3: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工作流程

一、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申请资料的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申请资料,并根据各类税收优惠申请事项对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

(一)对不属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限时告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四),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接收减免税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

二、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减免税申请项目涉及的具体资料、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和适用优惠政策的正确性。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报告表》(附表十六)后移交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税收政策管理岗。

三、税收政策管理岗审核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税收政策管理岗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进行政策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申报资料移送书》(附件二十一)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

四、领导岗审批

县(市、区)领导岗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移送有权审批机关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按照移送制度的要求移

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附件4-11略

附件12: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工作流程

一、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的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申请资料,并根据各类税收优惠申请事项对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一)对不属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范围的,应当限时告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四),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负责管户的税收管理员。

二、税收管理员审核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记录在案后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管理岗。

三、税收政策管理岗复核

税收政策管理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税收管理员审核意见进行政策审核,重点对纳税人申请适用政策的复核,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并记录在案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

四、领导岗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政策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申请,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批结果退回税收政策管理岗。

五、备案文书制作和送达

税收政策管理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领导岗的审批意见,同意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附件十),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十一)。并将以上文书移交受理岗和税收管理员,由受理岗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

附件13-19略

公司印发通知【篇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09]第34号 | 添加日期:2009-02-27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2413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减免税按权限实行备案管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

(六)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七)其它减免税。

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除外)。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或上期的报表。

(五)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备案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每一减免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减免优惠的情况。

二、减免税的备案权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经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省辖市地税机关备案。

省局不再保留备案权限。

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6个扩权县地税机关享有省辖市地税机关的备案权限。

省直属税务分局所辖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报省直属税务分局备案。

减免税的备案权限,按企业备案当年实现(或预计)的减免税额确定。

在预缴期间按预计减免税额确定备案权限进行备案的,如果纳税申报时,实际减免税额大于预计减免税额,且超出原备案机关权限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间报上级地税机关进行备案。

三、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五)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项目第一年抵扣时备案;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第一年备案;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在购置专用设备的备案。

除前款规定和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以外,企业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超过1个纳税的,实行一次性备案。

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每一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企业,不需报送以上备案资料,在每一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8号)进行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统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台帐,分类型分户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定期编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汇总后上报省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按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预缴时本年累计享受的税收优惠,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省局,年报按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省局。

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应对每年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总结,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于每年6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局。

附件: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公司印发通知【篇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

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

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

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

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

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

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公司印发通知【篇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颁布时间:2009-4-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司印发通知【篇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市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既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又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中,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 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 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具体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做好事 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10〕30号)执行。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二)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津补贴平均水平划定调控线,超过调控线1.5倍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制定。

(三)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同)所 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

(五)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一般按月发放。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应根据考核 结果发放。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分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比重,以及与考核结果的挂钩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同时应对工 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受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其他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服务水平”考核结果直接与本单位 绩效工资总量、财政保障经费等挂钩。

(三)其他事 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 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特殊人才津贴,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 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 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与本单位的业绩挂钩)确定,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关系暂保持在1.5―3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等次的具体对应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不再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6号)。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原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保障。

(三)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 规定的,一律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 知》(厅字〔200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的要求严肃处理。

九、组织实施

(一)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加强对本行业绩效考核的指导。

(三)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制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四)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五)区县(自治县)集体所有制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十、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

(三)全市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稳定工作,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里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各区县(自治县)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印发通知【篇10】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的通知

湘建建〔2007〕33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现将我厅编制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积极贯彻实施;各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和研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并认真实施,保持持续有效运行。今后,我厅将把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且是否有效运行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本工作导则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本工作导则所称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对保证施工安全的工作质量和实物质量实行标准化管理,包括企业内部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工作责任和规程、工作质量和实体质量标准。

第二章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应在其主要负责人中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报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备案。

第四条 企业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并依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组织架构、实际生产情况及有关规定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应确保其管理架构能够有效保证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参加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关岗位证书,保证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参与投标及承揽建筑施工业务、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时主动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立即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整改,及时组织自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一般应制定以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在企业内部强制统一执行。

(一)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企业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岗位的设立;各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立;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职责;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二)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为主要内容,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及具体技术形式作出详细规定。

(三)文明施工标准。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布置、施工临建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从组织、人员、程序、深度、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五)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目录建立、公示、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及设施验收、检查及记录、监管台帐建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六)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内审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内部审查的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七)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标准。对企业工程项目部及其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当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交底对象、时间、深度、形式以及企业或分支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八)施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的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的期限、标准、组织、人员、隐患处理、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监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登记或审查手续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九)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审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定期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及时、如实按国家规定报告事故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开展、内容、责任,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施工现场农民工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足量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工程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和水平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三)持证上岗查验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包括分包施工单位)持有效岗位证书情况的查验职责、时间及处理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应突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岗位证书情况的查验。

(十四)重要施工物资验收、维护保养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机具、模板及支撑、脚手架及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防护用品等重要施工物资,在进场验收的标准、组织、人员、登记责任;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的标准、定期检查、台帐建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五)分包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单位的确定、相关证照查验、分包合同签订,在程序、权限和职责,以及分包施工合同中应予明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责任、措施、奖惩,对分包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六)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标准、频次、记录、隐患列出、隐患整改、评价通报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定期召开施工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分析施工安全形势,查找施工安全隐患和工作上的漏洞,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施工安全事故结案后,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查找事故原因,汲取教训,研究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制定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堵塞技术和管理上的漏洞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八)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调查处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范围、等级、划分标准,事件发生后企业内部上报及组织调查的程序、时限、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企业定期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参与人员、结论作出以及奖优惩劣的措施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对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有关责任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结合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效果,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及时作出修订。

第九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以及专项整治活动,明确责任部门,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活动开展过程及成效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估。

第十条 企业应采用有利于施工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内部淘汰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建立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并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以及其相关部门应制订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满足企业施工安全的需要。

(二)组织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三)决定企业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适时监督检查,评估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

(四)决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批准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

(五)决定对企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奖惩。

第十四条 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组织制订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二)合理调配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企业工程项目的重要施工物资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查验工作。

(四)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分析总结企业的施工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负责启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负责组织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意见,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八)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十五条 企业施工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二)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查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点,组织建立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五)参与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检查以及评审和修订;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参与企业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负责提出企业的施工安全技术政策;组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督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起草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经企业批准后,监督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

(二)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按照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审查企业各分支机构或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指挥启动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企业提出对事故的专题分析意见;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对企业工程项目的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向企业提出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建议。

(三)向企业提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技术建议,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监督指导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四)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批准后,下达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部门日常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作出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情况严重的,报告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做好记录,提出整改防护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六)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对施工安全管理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对企业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管理。

(七)具体负责企业分支机构所设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提出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施工安全工作奖惩意见。

(八)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其他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三章 企业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明确分支机构的权限,对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分支机构应在企业的监督指导下,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适应和配套的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分支机构应根据企业授予的权限,代表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应参照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分支机构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其他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四章 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明确工程项目部的权限,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工程项目部应在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与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适应和配套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全过程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一般应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目标。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保证措施,各项主要工作的负责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验收等事项进行明确。

(二)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部各部门及施工管理人员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予以具体的明确和细化。

(三)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工程项目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应急救援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和一般人参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事项予以明确。

(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予以明确。

(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校以及场地、设施、师资方面的保证,开工前和施工全过程中应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以及各项教育培训的内容、课时、时间,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等事项予以明确。

(六)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计划。对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分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阶段划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中必须突出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其具体防护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标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等事项予以明确。

(七)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守则。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相关安全生产作业或操作规程规章,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担负的具体工作及要求和标准,各作业班组长的职责等,在守则中予以明确。

(八)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工程项目部对各部门、施工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记录和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九)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工程项目部各部门、施工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奖惩措施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力、财力、物力,满足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具体明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全过程保持有效运行。

(二)按照规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保证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查及专家论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得到严格实施。

组织办理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保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开始施工。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目标、专项资金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或所属分支机构批准后,严格实施。

(三)与分包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分包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按照省和企业的规定,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管理措施,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审查、目录建立,对经审查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在重大危险源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组织逐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保证措施,督促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督促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职责。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在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在场地、设施、师资方面给予保证;督促工程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和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并在教育培训内容中突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工作,安排办理相关检测和备案登记手续,督促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班组、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做出记录。

(七)工程项目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指挥启动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开展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施工安全事故,协助做好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八)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立即按规定上报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协助做好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和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和安全隐患,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定期主持召开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分会议,通报工程项目部各部门、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析总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对工程项目部各部门、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月定期形成检查考核报告,报送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并参与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监督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施工;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审查以及防护保证措施的制定;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三)参与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和执行。

(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和管理,在台帐中逐一载明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相关责任人员、监督检查记录;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及设施的检查验收,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的公示、警示标志、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及设施的落实到位。

(五)参与并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及施工临建设施的检测、验收、备案登记工作,保存验收记录;督促起重、施工用电等相关作业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的检查维护,并建立检查维护台帐。

(六)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重要施工物资的进场验收和使用中的维护保养。

(七)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督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的足量投入和落实到位。

(八)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并形成记录,记录应载明教育培训内容,且有受教育人亲笔签名。

(1)督促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参加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

(2)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学习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控制管理制度、防护保证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3)督促对新进场或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督促突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控制管理制度、防护保证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4)督促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

(5)组织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学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6)督促作业班组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

对未按规定开展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或开展和参加不力的,及时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作业班组的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对不开展或不认真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的,责令纠正,并根据企业或工程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九)督促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在分部分项工程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督促在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施工作业特点和所在部位、环节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防护保证措施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标准,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督促施工管理人员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计划,分阶段对作业班组及时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十)负责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查验工作;负责查验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

(十一)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每天对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巡查一次,每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根据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相关规定独立实施处罚;情况严重的,立即下达停工令,同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复查台帐。

(十二)工程项目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组织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企业对事故的专题分析会议。

(十三)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立即组织抢救,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四)工程竣工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作出总结并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归档整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保证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且内容完整、真实。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由工程项目部根据其担负的具体工作性质,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导则是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导则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公司印发通知【篇11】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 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 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 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篇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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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

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改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8.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92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的证明;

(3)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用于打捞装备更新的证明。

9.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表

三、附表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六)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七)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八)

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表九);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十)

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财税〔2009〕63号第一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2)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3)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9.实施CDM项目企业(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CDM项目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一)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动漫企业获利及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二)

(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四)。

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下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表十五);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表十六)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表

十七、附表

十八、附表十九)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2008采取备案方式的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9起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

七、本通知从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开始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3.农、林、牧、渔业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5.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7.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8.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及核算情况表 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0.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11.CDM项目减免情况表 12.动漫企业获利及减免情况表 1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14.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1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17.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 18.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 19.购置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公司印发通知【篇13】

苏人办〔2007〕13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博士后 工作 规程 抄 送:省人事厅,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苏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分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苏州市人事局上报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苏州市人事局是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区)人事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开展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建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设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在站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合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以及本辖区人事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原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财务安排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3.做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博士后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户口家属子女安排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4.制订企业博士后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研产品开发及经费投入,应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联系,做好招聘博士后规划工作,建立合作关系。

5.配合国家人事部及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承担的主要职责。博士后是企业高层次研究专门人才,主要承担着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和理论研究探索等工作,并使研究的成果为社会、企业服务并转化为产品,使之产业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

第八条 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高科技企业,国家级、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均可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设立的基本条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苏州市人事局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每年度组织本地区各市、区人事局实施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2.符合建站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附件材料,向当地人事局提出设站申请。当地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市人事局审定并逐级上报到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由国家人事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

第十条 由设站单位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拟进站的博士后人员也可按自己的专业特长向设站单位提出研究项目建议,独立地选择研究课题。研究项目尽可能与企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相一致,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组织专家组审定后立项。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有能力承担企业提出的科研课题者,均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方式:设站单位通过流动站公开招收博士后,严把进口关。采取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站单位从其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选择,与博士生本人初步达成意向后,方可向有关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十三条 进站程序:

一、申请进站博士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国外留学博士(含外籍博士)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它学位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一般不招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审核

1.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博士材料核实初审。

2.申请进站博士材料合格后,由招收单位(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成立专家小组组织进行面试,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查,并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3.申请进站博士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处理设想及研究的初步计划。

4.工作站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科研课题、待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并由相关部门鉴定。

5.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予录用。

6.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择优录用进站博士,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一并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核准办理进站登记手续,同时报苏州市人事局和所在辖区内的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工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职工同等人员标准核定并在协议上写清楚。博士后人员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后,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中的项目,做好开题报告准备,其内容包括: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要达到的目标等,以此作为对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进站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制定的各项规定,遵守联合招收协议的各条款,并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制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2.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之上的; 4.因主观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经同意,出国逾期超过一个月不归者;

6.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为主体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对本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

1.开题审查: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对原博士后立项表中提出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调研报告,并在企业协助下尽快落实博士后项目研究的准备工作。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查表》,撰写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审查。

2.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十个月后,博士后所在单位应通知博士后准备进行中期考核。要求博士后提前做好中期考核的准备。博士后应对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及其它重要的技术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考核。

3.结题评估。由博士后考核小组组织对博士后的汇报与答辩会。博士后汇报一年来的项目研究工作情况,介绍研究成果,并接受考核小组的提问。博士后考核小组在听取博士后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及所附材料,结合企业开发的特点,对其研究开发的工作业务能力及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出站时间由工作站根据科研进展情况而定。如提前全面完成科研项目,按出站管理要求办理手续;若只取得阶段性成果,又因成果转化应用的市场变化而中止的,或因客观条件博士后本人科研水平、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提前结题的,可由工作站会同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同意后办理提前出站手续。提前出站、按期出站均须报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和辖区内的人事局备案。博士后在出站前,设站单位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即可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网上进行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和省人事厅一年两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本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更不得擅自把研究成果转让给外单位,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应向工作站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工作站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成果完成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水平、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写出《博士后人员出站鉴定表》。考评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报省、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报告》需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把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件,交工作站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要与流动站根据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成果水平,在博士后离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建议,报本辖区的人事局、苏州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由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与流动站和上级人事部门将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分配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安排。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助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本条例若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涉及的有关表格:《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博士后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鉴定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在国家人事部网上下载;《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由设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苏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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