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的通知实用14篇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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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政府责任),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中央驻桂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部门责任),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三条本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下列原则界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的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领导职责;

(三)负责和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四)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管理或者指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证安全生产基础投入,并确保实施;

(三)制定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并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建立健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领导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按照权限组织或者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持或者委托分管领导人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1

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批准下达执行;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七)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兼任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部署安排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直接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监督检查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法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或者纠正;

(四)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监部门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二)中央驻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三)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履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购买、道路运输公共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五)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事故调查、应急监测、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六)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七)渔政渔港监管机构履行渔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九)港口管理部门履行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一)农机管理部门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二)铁路安全监督机构履行铁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民用航空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建设部门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分别履行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

(十五)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林业部门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电力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十七)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

(十八)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管理的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部门、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交通部门履行公路和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铁路部门履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城市公共交通、燃气、出租车行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履行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建设部门履行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矿山勘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管理职责;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科技、文化、卫生、商务、民政、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体育、旅游、气象、地震、金融、保险、邮政、监狱、劳教、农业、农垦、水利、林业、粮食、食品药品、烟草、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分别对其指导、管理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煤炭、石化(含石油、天然气管道)、轻工、冶金、有色、建材、纺织、机械、电力、船舶、军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履行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负责经济和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彻到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监管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纠正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调查研究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广,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五)建立健全监管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并监督落实;

(六)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七)根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组织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法配合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五条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传达贯彻到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达标;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其监管或者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对其监管或者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涉及工作范围的长远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组织和监督落实;

(二)利用经济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实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

(三)利用经济社会宏观调控手段,控制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项目的发展,大力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成果;

(四)利用行政许可和审核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设

备,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重叠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重叠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部门管辖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章重点行业(领域)及其环节部门责任

第二十条涉及非煤矿山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职责,负责矿界勘定、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审批,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政许可权,对行政许可过错造成矿界交叉、矿权重叠导致的安全生产问题负责;

(二)安监部门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行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把关和安全监督检查,查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非煤矿山立项审批的部门,履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督促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事故防范责任;

(三)公安部门行使矿山爆破单位、爆破人员从业资质和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运输环节的行政许可权,负责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相应环节的违法行为;

(四)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采矿或者以采代探、越界开采行为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煤监、环保、工商、电监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实施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矿活动,捣毁非法采矿点,并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涉及煤矿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行使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把关;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使煤矿生产许可权、矿长资格认定权、生产能力核定权和瓦斯等级鉴定权,负责煤矿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工作,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安监部门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措施,并督促检查实施;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下达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督促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者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煤矿职工培训、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环节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五)对煤矿颁发证照的有关部门,负责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监部门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行使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负责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关、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行使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权,负责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轻工行业管理的部门,履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责任;

(四)行使烟花爆竹安全行政许可权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环节储存活动的安全监管职责;对专门从事储存活动的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五)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会同安监、工商、质监、轻工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打击和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监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生产条件把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其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行政许可权,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三)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相应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四)交通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路运输资质安全条件把关和资质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违法行为;铁路、民航部门分别履行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运输、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

(五)环境保护部门行使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行政许可权,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条件把关、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其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邮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邮寄环节安全监管职责;

(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和取缔危险化学品无照经营活动,查封、扣押无照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工具、设备、产品,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场所;

(八)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活动的,由行使相应环节行政许可权的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队予以查处、打击和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履行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职责,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交通部门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负责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职责,行使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许可权,负责通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及危险路段相关信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未经依法取得批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查处和依法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涉及水上交通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环节、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交通部门负责航道维护、水运行政许可条件把关、船舶技术检验和航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运营审批和港口、码头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

(二)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行使船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权,负责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相关信息,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组织和协调水上应急搜救工作,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船舶污染事件;

(三)江河、大坝、水库、湖泊、水渠、山溪、山塘等水域,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管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把握在其管辖的水域上从事航运、体育和旅游活动或者设置码头、渡口的准入关,履行相应水域或者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承担管辖水域或者区域事故防范、安全监控、事故报告与抢救责任;

(四)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渡口设置行政许可、渡口和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渡船、船员、旅客定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渡口、渡船、渡运事故防范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履行渡口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和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

(五)对未经许可非法设置渡口、非法渡运、使用非法拼装船、在非通航水域(含江河、水库、湖泊等)从事非法营运、体育或者旅游活动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牵头,公安、安监、水利、园林、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执法队打击和取缔,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铁路部门履行本部门管辖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职责,地方铁路道口由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铁路专线道口由其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职责。

对未经依法许可非法设置铁路道口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打击和取缔,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道口以外行业(领域)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履行该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打击和取缔其非法活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本级安监部门、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农机管理部门和铁路安全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重点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部门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二十九条实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超过进度控制指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紧急约见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第三十条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2月3 1日前将本地区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凡年内发生1起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5起以上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凡年内发生1起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或者其他行业(领域)较大事故的,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5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需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重点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每半年考核一次,年末对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对考核获得优良的本级重点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由考核机关授予奖牌,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级重点部门的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本级重点部门正职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向考核机关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当年及下一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同时否决其正职领导人和对应的其他领导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0%以上;

(二)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任的特别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发生3起以上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

(四)工矿商贸或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

(五)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考核确认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工作失职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凡工作失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本部门自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31目印发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2)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

则的通知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点击下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2 006年03月01日相关文件:

管理处

临建质发[2006]5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

总 则

1.1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克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

1.3 本细则是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实际,对建筑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细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2.5.2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2.5.3 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1.4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工程设计标准。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3.2 设计单位

3.2.1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针对有关规定优化细化设计做法。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建筑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建筑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4.1.2 建筑工程长度大于45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多孔砖外墙的室外勒角处应作水泥砂浆粉刷;多孔砖砌体位于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时,多孔砖的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

4.1.4 在多孔砖砌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准确预留槽洞位置,不得在已砌墙体上凿槽打洞; 2 不应在墙面上留(凿)水平槽、斜槽或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墙体中的竖向暗管宜预埋;无法预埋需留槽时,墙体施工时预留槽的深度及宽度不宜大于95㎜×95㎜。管道安装完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的细石混凝土或强度等级为M10的水泥砂浆填塞。当槽的平面尺寸大于95㎜×95㎜时,应对墙身削弱部分予以补强并将槽两侧的墙体内预留钢筋相互拉结。

在宽度小于500㎜的承重小墙段及壁柱内不应埋设竖向管线。

墙体中不应设水平穿行暗管或预留水平沟槽;无法避免时,宜将暗管居中埋于局部现浇的混凝土水平构件中,也可采用专用混凝土预制构件暗埋水平管。当暗管直径较大时,混凝土构件宜配筋。墙体开槽后应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管道不宜横穿墙垛、壁柱;确实需要时,应采用带孔的混凝土块砌筑。7 当洞口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m时,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或壁柱。

4.1.5 女儿墙宜采用实心页岩烧结砖增设压顶和抗裂柱;门窗固定点宜采用预制混凝土砌块预埋;各种管道固定点及墙体安装空调室外机处,应采用实心页岩砖砌筑或增设搁板。4.1.6 三小间室内标高以上1.5米高以下应采用钢丝网防水砂浆罩面,或满刮液体防水材料两遍,三小间横墙应采用实心页岩砖砌筑。

4.1.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且与主体结构梁、墙、柱可靠拉结,并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4.1.8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必须可靠拉结。

4.1.9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4.1.10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4.1.11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4.1.12 外墙应采用保温砂浆、复合保温材料等外墙外保温措施。4.1.13 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 m2.K / W。

4.1.14 对于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墙体裂缝(如顶层墙体的八字缝、水平缝等),可采取下列预防或减轻的措施:

屋盖上宜设置有效的保温层或隔热层; 2 顶层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提高; 3 宜减少屋面混凝土构件的外露面;

在屋面保温层或刚性面层上宜设置分隔层;

在顶层墙体内宜适当增设构造柱,适当配置水平钢筋或水平钢筋混凝土带; 6 顶层圈梁与屋面板间宜设置隔离层,坡屋顶混凝土板宜在分户墙部位断开。4.2 施工

4.2.1 页岩多孔砖的型号、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烧结多孔砖》(GB13544)进行检验和验收。

4.2.2 多孔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倒和抛掷。经验收的砖,应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3 在常温状态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4.2.4 页岩多孔砖墙体应严格控制砌筑砂浆和易性,对竖向灰缝宜采用打顶头灰或加浆填满,砂浆稠度宜控制在60~80㎜。施工质量等级为B级。

4.2.5 多孔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采用一顺一丁形式。上下皮搭接一般为115㎜,个别部分亦不得小于53㎜,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2.6 多孔砖砌体砌筑时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多孔砖不应砍砖,必要时可现场切割或使用少量实心页岩配砖。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应选用整砖砌筑。

4.2.7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4.2.8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4.2.9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10 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d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30d。4.2.11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2.12 采用轻质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砂浆嵌实。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0㎜(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

5.1.3 一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底应做保温层。

5.1.4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的单元中的现浇板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6mm。外墙转角处宜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m。

5.1.5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直径不应小于6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5.2 施工

5.2.1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5.2.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5.2.3 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应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粉煤灰的掺量不宜大于15%。

5.2.4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5.2.5 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的钢筋保护层垫块,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位移。5.2.6 在剪力区一般不宜设置接线盒,如设置应征求设计同意并应有设计加固措施。5.2.7 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布置在钢筋网片之上(双层双向配筋时,布置在下层钢筋之上),线管应设置在板中,并有可靠的支撑固定措施。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线管密集处或管径大于1/3楼板厚度的沿预埋管线方向应增设φ6@150、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

5.2.8 现浇板浇筑时,在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5.2.9 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5.2.10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5.2.11 支撑模板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不宜大于800mm。根据工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

5.2.12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楼地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6.1.2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向上做一道有效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有保温层的门洞部位亦应做混凝土上翻防水处理,上翻高度同保温层厚度),与楼板一同浇筑,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地面低 20~30mm。6.2 施工:

6.2.1 上下水管等预留洞口座标位置应正确,洞口形状为上大下小。

6.2.2 管道安装前,楼板板厚范围内上下水管的光滑外壁应先做毛化处理,再均匀涂一层 401 塑料胶,然后用筛洗的中粗砂喷洒均匀。

6.2.3 现浇板预留洞口填塞前,应将洞口清洗干净、毛化处理、涂刷加胶水泥浆做粘结层。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在洞口处进行24h蓄水试验。

6.2.4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阴角处粉成小圆弧。防水层的泛水高度不得小于300mm。

6.2.5 地面找平层向地漏放坡1~1.5%,地漏口要比相邻地面低5mm。

6.2.6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 20~30 mm。6.2.7 卫生间墙面防水砂浆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刮糙。

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设计

7.1.1 外墙粉刷面层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

7.1.2 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7.2 施工

7.2.1 外墙涂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

7.2.2 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7.2.3 外墙粉刷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进行修补。7.2.4 粉刷前应清除墙面污物,并提前1d浇水湿润;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墙体防裂措施的要求。

7.2.5 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mm。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外粉刷必须设置分格缝。7.2.6 外墙涂料找平腻子的厚度不应大于1mm。7.2.7 外墙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条抽压出浆至密实。

7.2.8 窗台、窗眉、阳台、雨蓬、腰线和挑檐等处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2.9 粘贴面砖的外墙面用防水砂浆刮糙时,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刮糙底层与糙面层必须位置错开。

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设计

8.1.1 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水密性能不低于2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8.1.2 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8.1.3 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处理。8.2 施工

8.2.1 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

8.2.2 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8.2.3 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8.2.4 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8.2.5 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宜贴“^”型塑料条做槽口。8.2.6 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设计

9.1.1 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的保温材料,不得设计为倒置式屋面。

9.1.2 坡屋顶屋面设计应设置保温层、防水层;坡屋顶转角处及平屋面连接处要有细部防水做法,宜采用柔性防水做法;阁楼内应有通风措施,宜设置外百叶窗。

9.1.3 柔性材料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必须符合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要求。

9.1.4 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详图;变形缝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的做法,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伸出屋面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

9.1.5 膨胀珍珠岩类及其它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必须设置隔气层和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其间距应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易进水的位置。9.2 施工

9.2.1 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9.2.2 卷材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收头处应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

9.2.3 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气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均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9.2.4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10.1 施工单位

10.1.1 由专人进行测量,各种测量仪器应定期校验。

10.1.2 主体施工阶段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地面方正控制线等);主体完成后应做好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应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并确保现场控制线标识清楚。10.1.3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现浇板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5~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

10.1.4 装修阶段应严格按所弹出的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发现超标时及时处理。

10.1.5 按检验批进行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的测量,每三层为一个检验批。测量后,认真填写《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附录4)。

10.1.6 室内标高、轴线位置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房间数且不少于5间进行抽查。10.1.7 楼板厚度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楼板数且不少于5块板进行抽查。10.2 监理单位

10.2.1 应及时抽验施工单位测量记录。

10.2.2 应对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不定期进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1.1 给水工程

11.1.1 给水管材与管件应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11.1.2 给水管道应按设计规定设置补偿器;管卡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固定牢固;过墙、过楼板时应设置套管。11.2 排水工程

11.2.1 排水管材与管件应使用颜色一致、同一材质的材料。

11.2.2 排水管道应按规定设置检查口、清扫口,按规定使用斜三通或斜四通;排水支管坡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严禁反坡;管道吊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11.2.3 座便器应采用合格的配套产品,使用节水型器具与配件;地漏水封高度应满足5㎝要求;止水台应按标准做法施工。11.3 采暖工程

11.3.1 采暖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11.3.2 散热器应按规定涂刷防锈漆,在安装前应进行单体试压。

11.3.3 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的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按规范设置隔离层、防潮层、伸缩缝,在楼地面内暗设采暖支管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点,固定牢固。

11.3.4 采暖工程应进行分户计量;采暖分水器需加设阀门;保温板应使用合格材料;热表出户设置。

11.3.5 采暖系统应有合理排气措施,严禁采暖支管反坡。11.4 电气工程

11.4.1 电气配管、线盒应采用合格产品,配管宜使用壁厚>1.2㎜的中型PVC管材,线管埋设深度应大于2.5㎝。

11.4.2 电气配线应分色,剥线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多股线挂锡饱满,接线规范,盒内线余量不应小于15㎝。

11.4.3 配电箱应制作规范,使用专用工具开孔,开孔标准,配电箱板厚度应大于1.2㎜,箱内布线板厚度应大于1.5㎜;箱内压线牢固,布线合理,弯曲半径应为钝角,不损伤线皮;零线及接地线汇流排规格应配套,且固定牢固。

11.4.4 低于2.4m的灯具应加设接地线,大型灯具应按规定进行超载试验;开关应控制相线,强电、弱电插座间距应大于30㎝,接地线在插座间不应串联连接。11.4.5 电缆桥架及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应做接地或接零。11.5 空调、消防工程

11.5.1 空调主干管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严禁反坡,接口质量应符合要求;管道支、吊架制作规范。11.5.2 风机盘管应做现场抽检试验,安装牢固;风道安装应平整、顺直;法兰连接规范;按规范要求做漏光、漏风试验。

11.5.3 管道应使用合格保温材料,保护层厚度符合规范要求;保温接缝严密,阀门应做单独保温处理。

11.5.4 消防管道接口不应采用焊接;支管应加设防晃支架;消防喷头设置应顺直;消防栓安装规范、标高准确,按规定进行试射试验。

附件:

1、《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附件请单击“点击下载”查看)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相关文件:

理处

临建质发[2006]7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1.3 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4 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施工。1.5 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并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违法分包。

1.6 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1.7 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预防措施。

1.8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做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

1.11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2.2 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2.3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2.4 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供准确数据。

2.5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3.2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3.3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3.4 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5 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6 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7 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8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3.9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4.2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4.3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抢险器材,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4.5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4.6 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筹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五、监理与监测 

5.1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5.2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5.3 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5.4 监测单位应当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5.5 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7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5.8 遇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六、附 则

6.1 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做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6.2 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6.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X区关于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X区关于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

2.X市X区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建设资金测算表。

市X区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劳务经纪人名册。

X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X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1

X区关于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

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X政办发〔X〕120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柳政办〔X〕19号)通知要求,现就建立我区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X年6月底前制定方案,12月底前完成建设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任务。

(二)落实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人员,鼓励村干部担任工作站专职(兼职)劳务经纪人。

(三)完成全区92个行政村劳务输出工作站建设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二、建设内容

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要紧紧依托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功能,主要开展劳务输出合作业务,培养扶持劳务经纪人。

(一)机构建设。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加挂在村两委办公场地,统一使用“XX镇XX村劳务输出工作站”名称,由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牌匾,悬挂于办公场所。

(二)人员配备。每个行政村劳务输出工作站配备1~2名以上人员(可由村干部兼职),由乡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工作站的工作人员。

三、经费来源

(一)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每年工作经费按3000元标准补助。全区共有92个行政村,共需要工作经费276000元。

(二)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工作人员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推荐一名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就业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每个村控制在30个名额内)。

四、工作职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责

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职责是: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就业政策宣传、咨询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

劳务经纪人要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与乡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联系,随时掌握本辖区劳动力市场就业情况。

五、工作要求

各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于9月30日前上报村级工作站建站工作方案、建站资金测算及劳务经纪人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X市X区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建设资金测算表填报单位:序号单位名称行政村数补助标准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备注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3

X市X区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劳务经纪人名册填报单位:序号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联系电话是否兼职备注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4)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

关于举行“七一杯”乒乓球比赛活动的通知

公司各部,各分公司:

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员工体质,加强公司内部沟通,提升公司凝聚力,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经公司研究,决定开展“七一杯”乒乓球比赛活动,现将《乒乓球比赛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积极参加,按方案规定时间将参赛人员名单报至综合部。

特此通知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工会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

乒乓球比赛活动方案

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交流,增进员工间的友谊,营造和谐的公司文化氛围,特举办第一届员工乒乓球比赛。

1、 比赛项目:乒乓球男女个人比赛

二、比赛原则:按照乒乓球比赛规则比赛,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讲究球风,赛出水平。

3、 比赛时间:2015年7月1日-7月10日

四、比赛地点:公司五楼活动室

五、比赛规则

(1) 参加人员: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各部门推荐名额不低于本部门总人数的20%。

(二)比赛办法:

1、比赛分初赛、决赛进行;

2、初赛采用循环赛积分制(5局3胜11分制),以积分方式决出男子组前8名、女子组前4名进入决赛;

三。决赛采用淘汰制(7场4-11分)确定冠军和亚军;

4比赛用40毫米的白色乒乓球。比赛用乒乓球拍可以是自备球拍,也可以是裁判组提供的公共球拍。

5、裁判组由3名裁判员组成。要求各部门熟悉竞赛规则,做到严格、公平、公正。

五、具体实施办法

(一)报名:6月29日下班前,各部门上报比赛人员名单,交到综合部。

(2) 抽签:6月30日下午,将对比赛人员资格进行确认,抽签决定首轮对阵双方。抽签结果和比赛次数将在工作人员工告栏上公布。

(三)比赛规则

1、本次比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手必须服从裁判裁决,如对当局比赛结果有疑异可上报到裁判组,由裁判组裁决。严禁与裁判员争吵或辱骂裁判。否则,除取消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参赛者必须提前10分钟签到,超过10分钟者将输掉比赛;

三。比赛采用每场11分制,即先得11分者获胜;到10平后先连续得2分者当局获胜;

4、初赛时,每场5局3胜制,胜者积1分,输者积0分;

5、决赛采取7局4胜制,对阵原则为:男子组积分第1名对第8名、第2名对第7名、第3名对第6名、第4名对第5名;女子组第一名与第四名、第二名与第三名对决,胜者进入下一轮决赛,以此类推;

6在决赛中,比赛结果必须由参赛者签名。

(四)比赛现场细则

1发球权和选边的确定:比赛开始前,双方通过猜硬币的正反两面来决定,胜利者有权优先决定发球或选边。

2、换发球及换边:1)从第一个人发球开始,连续发2个球后,发球权交给对方,如比分到10平以后,每人发1个球后,发球权交给对方;2) 比赛结束后,双方换边,发球权也随之改变。

三。重发球:发球入网,球到达对方桌上,不计分,发球者重新发球;

4休息:每场比赛双方可暂停一次,但时间不超过30秒;

每场比赛结束后,双方均有权要求休息,但休息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5、得分

1) 发球时,击球前球必须远离手(球的高度不受限制),否则视为犯规,对手得分;

2) 如果你发球,但你不击球,对方就会得分;

3) 发球出网或球出网时,对方得分;

4) 接球网下或过网直接出界,对方得分;

5) 球绕过球网的一侧到达对手的桌子,对方得分;

6) 击球后,对手擦到对方桌边线外侧得分;

7) 每场比赛,双方均有机会提出异议,分数由裁判组决定。

六、奖项设置

根据决赛成绩评出男子组冠亚季军各一名、女子组冠亚季军各一名;进入决赛的人将获得优秀奖,而其他人将仅获得纪念品。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5)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瑞政发〔2008〕5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08‟2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包括我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

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市政府建立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普查的各项措施落实。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需要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参与清查、登记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与指导;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和能源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用电方面的事项,由市供电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

和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村(居)委会要有普查工作机构,确保普查工作基层组织到位。

四、普查的宣传发动和经费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普查宣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宣传结合起来,与开展统计执法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各级分担的原则,由市、乡(镇)两级财政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到位。有关部门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和重大违规操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瑞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瑞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蒋良奉

副组长:杨军(市府办)

曾其松(市统计局)

李国滨(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陈艳秋(市委宣传部)

张明华(市经济贸易局)

戴维尧(市监察局)

陈克(市民政局)

陈胜泉(市财政地税局)

陈长明(市人事局)

黄洪勉(市规划建设局)

张惠东(市统计局)

杨卓松(市国家税务局)

王宏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俞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福贤(市供电局)

朱友好(瑞安日报社)

孟翼丰(市广播电视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张惠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统计普查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26日印发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6)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近日,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我部决定印发一份重要讲话,以指导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讲话首先强调了当前经济形势。全球经济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我国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宏观调控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稳住经济大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然后,讲话重点强调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高质量发展,需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科技支撑。在创新中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构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


同时,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增加高质量供给。通过深化供给侧改革,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布局,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经济发展质量的整体提升。


讲话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各项发展的源泉。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稳定农村经济,优化发展环境,加强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高传统产业的竞争力。


讲话还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进行了强调。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防止金融领域出现系统性风险。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确保所有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乡村振兴战略取得决定性成果。


讲话强调了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指导,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领导干部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担当,积极主动作为,为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印发这份讲话,我们相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将更加准确地把握经济形势和发展方向,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和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7)

1.企管部岗位职责一、学习掌握企业管理、财政、税收等各种法律法规。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分析、预案活动。 三、组织和开展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四、定期组织企业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 五、参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六、对各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七、推进企业经济文化建设,搞好企业长远规划。

2.财务部岗位职责

一、对厂长负责,协助厂长做好财务工作。 二、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完成本厂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本厂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财务成本计划、内部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六、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预测和决策。

七、审查和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八、负责向厂长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九、负责本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负责本厂税收策划、监督执行情况,督促按时缴纳。 十一、负责本厂财务人员的任用、考核和调配。 十二、保证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如期完成。 十三、对本部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十四、完成厂长交办的其它事宜。

3.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

一、在厂长领导下负责本厂人事工作,按企业用人标准配备各类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做好人才的挖掘、引进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厂机构设置或重组方案、定编定员方案的上报。

三、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四、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加强本部门与本厂其他部门的联系,全面及时地掌握各部门对各类人员的需求情况,以及人员的工作状况,建立人员信息库,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审定劳保、医疗、养老、失业和福利等项目和支出水平,为各有关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六、负责拟定本厂人力资源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积极组织岗前、在岗培训,并形成制度。

七、负责员工考勤、调休、请假、加班管理与统计,严格按照本厂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规定审定各部门职工月工资发放。及时、准确地编制工资统计报表。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服务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厂的决议和指示。

二、教育全体炊事员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使全体员工吃饱吃好。 三、定时组织炊事员专业技术学习,提高炊事技能。

四、带领全体炊事员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五、做好全体炊事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负责管理全厂的行政设施,做好行政财产的登记发放和保管工作,责任到人。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资料。

七、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损坏的要及时修补,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物资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基础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负责全厂原辅材料的供应,按照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及时进行采购。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严格控制。急生产所急,想生产所想,排除一切客观因素,全面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

四、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合理储备库存材料,急用备品备件,按期采购。 五、严格履行物资验收入库及领用制度,确保库存物品的帐账、帐物相符。 六、树立以厂为家,勤俭节约作风及主人翁的态度,货比三家,用好每一分钱。

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得营私舞弊、收取回扣和礼品。 八、完成领导下达的其它工作。

6.营销服务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掌握市场信息,时刻关注市场需求变化及用户动态,周到服务客户。

二、严格执行原煤购进及成品销售的合同管理制度,维护购销双方的权益。 三、建立、健全购销业务台帐等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加强购销业务管理,避免漏洞发生。

四、强化各种业务用票据的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专帐管理,建立领用存、缴销制度。

五、严格执行计量检斤制度,定期维护保养校准计量设备,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加强对计量业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的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六、妥善保管各种业务票据及报表档案,定期归档。正确维护和使用开票专用计算机,确保业务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七、认真执行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质检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检验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二、按规定时间,频次进行取样、分析,及时准确地为生产提供化验数据,积极服务生产,指导生产调整工艺,稳定产品质量。

三、爱护检验仪器、设备,经常擦洗,保持仪器的完好和适用性、化验数据的准确性,化验仪器有问题要及时向科室汇报。

四、妥善保管化验药品,及时查看保存情况,以防过期变质,及时补充库存。 五、保证本岗位清洁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物流经销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好车队车辆运行,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

二、负责对全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专业技术培训、法纪教育、安全行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好每日安全学习活动。

三、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汽车配件的计划,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节约开支。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装备齐全、性能优良,确保车辆随时处于优良状况。

五、合理使用车辆,保证车辆的合理调配使用。 六、组织和督促驾驶员按时办理车辆的各类手续。

七、掌握汽车配件库,油料库的管理,严格出库、入库制度。 八、负责与有关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铁运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开展铁路发运工作,严格履行既定的铁路销售合同。 二、定期回访客户、征求反馈意见,为客户服务。

三、认真组织原煤上站和铁路装发运工作,协调与铁路部门的各种业务关系。 四、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健全各种台帐,准确及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

10.基建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遵守本厂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行使给予的管理权力,杜绝一切越权事件的发生;

二、负责拟订本厂工程项目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实施项目扩初图、施工图设计,并组织有关会审工作; 四、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及审核,组织实施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土地征用、地质勘察、平面测量、工程的坐标定标、土地清理平整,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施工执照和项目开工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现场管理,组织有关阙进行质量的检验和评定,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八、组织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的考核,编制提出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用款计划(草案)等工作;

九、组织召集项目有关会审、评审、验收等各类会议,并协调与规划设计等部门的关系;

十、收集整理征地、施工图、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有关资料,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十一、拟定工程基建用料计划,并组织验收、核对保管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编制维修计划; 十三、完成本厂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生技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生技部年、季、月的生产、原材料、设备、技改等计划及长远规划,交厂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检查,负责大、中、小修计划的编制、审核申报及审批后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搞好日常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安全有效地运转。

三、负责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检查、落实原始记录、技术总结及归档工作。

四、负责生产材料的管理,制定生产经济技术指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加强技术革新,节支降耗,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五、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检查、采取措施处理或申报处理,否则,造成事故应承担责任。

六、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吸取和采纳职工的合理建议,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并善于做职工的思想工作。

七、准确及时地填报相关的生产统计报表。

八、根据化验室化验结果,严格控制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质量。 九、负责环保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思想水平。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8)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发展需要,为促进内外部沟通和交流,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我决定印发一份重要讲话,与大家共同学习、分享和探讨。以下是与会讲话的要点:


一、市场形势分析


当前,世界经济正面临巨大的变革和不确定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发生调整,我们所处的行业也受到一定冲击。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积极适应市场变化并灵活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取得成功,而是提醒我们要更加聚焦、务实、创新。我们要将挑战转化为机遇,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市场营销,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二、质量意识培养


作为一家以质量为导向的企业,我们必须建立和强化每个员工的质量意识。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并赢得客户的信任。质量不仅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我们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呼吁每个员工都要从自己的工作岗位出发,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和专业性,切实加强与同事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共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团队合作意识


团队合作是实现企业目标的基础和关键。我们要秉持“团结、协作、共赢”的原则,凝聚全体员工的力量,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和挑战。保持团队合作意识,不仅要注重内部团队的合作,还要与各部门、各级别的同事保持密切合作与沟通,通过共同努力实现部门和企业目标的达成。我们要打破壁垒,互相支持和帮助,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四、人才培养与发展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企业实现长远目标的保障。我们要重视人才培养和发展,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培训和学习,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和晋升渠道。对于优秀人才,我们要给予充分的激励和回报,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使他们充分发挥潜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培养并留住年轻有为的人才,为公司的未来提供持续的动力和创新的源泉。


五、企业社会责任


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们应积极参与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我们要关注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社会问题,在本地社区和公众领域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活动。同时,我们也要倡导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广泛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企业价值观。


通过传达以上讲话要点,我相信大家已经对公司当前的形势和战略目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希望每个员工都能够提高认识和觉悟,主动融入到公司的大家庭中,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共同创造企业辉煌的新篇章!


小编感谢您的阅读!


(以上为对《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的全文阐述,仅供参考)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9)

防控办印发通知 针对当今形势严峻的疫情,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近日,防控办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疫情的控制和防范。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份通知的内容,并探讨如何有效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加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这意味着政府和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疫情的最新消息和应对措施。居民社区也要组建疫情防控专班或志愿者队伍,负责收集居民的健康和行动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疫情的迅速控制和隔离。政府需要密切关注疫情的动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例如,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可以采取封控、限制出行等措施,控制疫情的传播。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和防护,比如医护人员、病例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只有通过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够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


通知要求加强对医疗资源的调配和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资源的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疫情的防控效果。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医疗资源的投入,确保医疗设施和物资的供应。另外,政府还要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和资源调配,合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和救治。


通知强调加强舆情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公众的心理状态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出现恐慌和焦虑等情绪。因此,政府和媒体要切实加强对疫情的舆情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应对疫情。同时,政府还要组织专业心理医师,为受到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减轻其心理负担。


针对这份通知的具体执行,应当多方合作、全力以赴。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通知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民众之间要形成合力,做到全员参与、共同努力,增强疫情防控的整体效果。通知的内容还应当得到媒体的广泛宣传,以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关注度,进一步增强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前疫情严峻,为了更好地控制和防范疫情,防控办印发通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加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加强医疗资源的调配和保障,以及加强舆情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应对当前疫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0)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人员是指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是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发挥各自优势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为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第五条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具体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推荐和审查创业项目,需要培训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项目确定后帮助其进行工商登记;对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实行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对创业者实行免担保;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创业小额贷款采取省担保基金统一担保方式运作。省政府在省就业局成立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并建立省担保基金对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和对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第八条创业人员可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经具体承办单位推荐初审后,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贷款资料。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是云南省实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将贷款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州(市)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创业小额贷款自发放后第四个月起以按月还款方式开始还款。

第十二条对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经办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小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个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县级农村信用社与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经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60%。

第十五条具体承办单位在创业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中选择一批人员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社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发挥优势,推荐创业导师,支持具体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第十六条具体承办单位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承办单位在接到创业者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由创业人员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州(市)和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交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七条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和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的台帐,并协助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第十八条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职责,承担起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组织创业小额贷款的资金筹集,配合具体承办单位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具体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和贷款发放、收回,据实统计和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对具体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的创业小额贷款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具体承办单位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季度还款率提高到90%(含)后恢复办理。

第二十条创业人员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后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对承办单位每帮助1人创业给予1600元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宣传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工作经费,兑现到基层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90%。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补资金,具体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年初将创业工作经费的50%拨至省就业局,由省就业局根据目标任务分解,将预拨的创业工作经费拨给省级承办单位。省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建立省级承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月报和考核制度,承办单位要按时填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进度表》和《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并及时反映工作情况。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农村信用社会同省级承办单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工作进度、考核情况核拨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创业小额贷款还贷率高于95%的省级承办单位,次年全额兑现工作经费。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由省政府下达的创业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抓好落实,确保全年创业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对鼓励创业“贷免扶补”进行广泛宣传。省级承办单位要建立月报制度,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月工作进度等情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各州(市)和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要将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报地方政府,具体承办单位完成的创业目标任务统一计入当地政府的目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一并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1)

 百家村街道党工委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预热升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统一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将于今年9月份全面展开。按照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工作,要体现政治要求,推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落实到推进复兴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中。要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勇担职责使命、焕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把初心使命体现到党员干部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自觉行动中。把开展主题教育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同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起来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复兴区落地生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查摆检视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全面推进“经济强区、幸福复兴”建设。    二、目标任务    开展主题教育预热升温活动要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将学习贯穿主题教育始终,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把学习成效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取得新进步、达到新高度,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的理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入脑入心。    建立并落实好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每次会议的第一议题这一学习制度,组织开展好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学。每名科级领导干部制订自学计划,坚持读原文、学原著、悟原理,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文献,理解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同时,通过专题党课、专家辅导、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等形式,灵活组织学习,确保学习效果。查摆整改问题.认真落实省、市在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坚持立行立改,深入查摆整改一批突出问题。    1、查摆整改政洽纪律不强问题。着力解决对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应付了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简单化表面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进一步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意见》要求,确保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    2、查摆整改担当尽责不够问题。着力解决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不担当不作为、推动工作脱离实际、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干事创业本领不足、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欠缺等问题,倒逼广大干部牢记初心使命、积极干事创业。    3、查摆整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严肃查处超标准接待、公款吃喝、变相公款旅游、违规发放车补贴、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办公用房整改不彻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典型案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等规定,推动化风成俗,严防问题反弹回潮,    4、查摆整改为基层减负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和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文凤不实、虚假政绩、文山会海、作秀调研和巩固深化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一问责八清理”成果。    5、查摆整改领导干部家教家风不严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摸清情况、严肃纠正严格追责。坚持防止和反对特权思想,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抓好家教家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6、查摆整改营商环境不优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双创双服”活动成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7.查摆整改服务群众不到位问题。着力解决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小微权力和群众身边府败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推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8.查摆整改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落实好省委关于开展“基层党建质量提升年”活动有关要求,抓好乡村四支队伍“四化”管理、智慧党建工程、发展党员评议积分等工作,集中整顿后进,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    9.查摆整改影响社会秩序突出问题。把专项斗争与把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相结合,扎实推动专项斗争纵深开展。    10.查摆整改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问题,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防范化重大风险攻坚战切实当好首都政治“护域河”的意见》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力问题、强化底线思维,聚焦重点领域、深化风险排查整治,减少风险存量,遏制风险增量,坚决守住系统系区域风险的底线。    三、组织推进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办事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党工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谋实教育方案。深入社区基层开展督查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3、浓厚工作氛围。通过专题会议、微矩阵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办事处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开展情况,营造浓厚政治氛围、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2)

大 唐 四 川

开发有限公司文件

川 北 电 力

大唐川北生?2011?10号

关于印发《水电厂(站)员工岗位职责》的通

大唐昭化水电厂,大唐东河流域水力发电厂,大唐高坑水电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四查一改”活动,安全生产部召集各水电厂(站)对岗位职责进行了完善、修订。现将《水电厂(站)员工岗位职责》印发给你们, 各水电厂(站)要组织全体员工宣传、贯彻和学习岗位职责,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岗位员工按照新岗位职责开展工作,确保各水电厂(站)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特此通知

— 1 — 附件:水电厂(站)员工岗位职责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职责

通知 抄送:总经理工作部。

大唐川北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11年7月11日印发

— — 2 附件:

水电厂(站)员工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机电维护班班长 职责:

一、全面组织和指挥维护班的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

二、负责公司所属水电厂(站)的技术改造及检修管理工作。

三、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四、对维护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现象应立即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组织维护班的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班组成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六、按下达的任务,编制生产工作、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组织编制工具、材料消耗计划。确定班内设备和生产分工,协调平衡班内工作。

七、组织维护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对不合格项目负领导责任。

八、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岗位名称:机电维护班副班长 职责:

— 3 —

一、协助班长组织和指挥维护班的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

二、协助班长,负责公司所属水电厂(站)的技术改造及检修管理工作。

三、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四、对维护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现象应立即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协助班长,负责组织维护班的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班组成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六、协助班长,按下达的任务,编制生产工作、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组织编制工具、材料消耗计划。确定班内设备和生产分工,协调平衡班内工作。

七、协助班长,组织维护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对不合格项目负领导责任。

八、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岗位名称:机械维护专责 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设备管理专责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

— — 4

三、负责机械班现场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机械设备有重大缺陷问题,应立即上报班长,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全面跟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机械专业的相关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技术培训工作。

五、掌握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设备的异常,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七、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维护、检修工作中,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所辖设备能健康持续运行。

岗位名称:一次设备维护专责 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设备管理专责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一次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

三、负责现场一次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一次设备有重大缺陷问题,应立即上报班长,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全面跟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一次专业的相关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

— 5 — 技术培训工作。

五、掌握一次设备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设备的异常,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七、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维护、检修工作中,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所辖设备能健康持续运行。

岗位名称:自动控制及监控维护专责 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设备管理专责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控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

三、负责现场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自控设备有重大缺陷问题,应立即上报班长,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全面跟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自动控制及监控专业的相关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技术培训工作。

五、掌握自控设备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设备的异常,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 — 6

七、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维护、检修工作中,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所辖设备能健康持续运行。

岗位名称:继电保护维护专责 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设备管理专责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继电保护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

三、负责现场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继电保护设备有重大缺陷问题,应立即上报班长,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全面跟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对班组的保护定值管理、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班组成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掌握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设备的异常,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七、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维护、检修工作中,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所辖设备能健康持续运行。

— 7 — 岗位名称:厂(站)长 职责:

一、厂(站)长是全厂(站)技术、行政负责人,对全厂(站)的安全经济运行和文明生产、人员培训、政治思想、生活管理等负全面领导责任;也是全厂(站)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站)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负责召集和组织水电厂(站)厂务会议、民主生活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等和全厂(站)各种集体事务活动。

三、负责组织完成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完成川北公司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

四、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联系和协调公司与本电厂及电厂人员的各种工作、生活、权利等事务。

五、负责安排值班班次,合理搭配各班(值)人员(技术力量、男女比例),掌握本厂(站)人员的公休假、探亲假等情况并签署意见,定期审核和公布考勤、奖金的分配情况,做到考勤、考核、分配三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六、定期组织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日活动、分析设备运行状况、运行专题分析、事故预想活动。

七、组织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带领人员遵纪守法和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

八、组织、领导值班人员进行复杂的机组操作和重大事故处理,现场把关,确保安全发电。

— — 8

九、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审查各种记录簿和设备台帐,审阅各班的运行记录和“两票”,不断地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资料。

十、负责对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管理以及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重大事项。

岗位名称:副厂长(厂长助理) 职责

一、厂长不在期间,行使厂长的职权。对全厂(站)的安全经济运行和文明生产、人员培训、政治思想、生活管理等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全厂(站)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协助厂长召集和组织水电厂(站)站务会议、民主生活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等和全厂(站)各种集体事务活动。

三、协助厂长完成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完成川北公司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

四、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厂长联系和协调上级与本电厂(站)及电厂(站)人员的各种工作、生活、权利等事务。

五、协助厂长安排值班班次,合理搭配各班人员(技术力量、男女比例),掌握本厂(站)人员的公休假、探亲假等情况并签署意见,定期审核和公布考勤、奖金的分配情况,做到考勤、考核、分配三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六、协助厂长定期组织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日活动、分析设备运行状况、运行专题分析、事故预想活动。

— 9 —

七、协助厂长组织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带领人员遵纪守法和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

八、协助厂长组织、领导值班人员进行复杂的机组操作和重大事故处理,现场把关,确保安全发电。

九、协助厂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审查各种记录簿和设备台帐,审阅各班的运行记录和“两票”,不断地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资料。

十、协助厂长对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管理以及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重大事项。

岗位名称:安全专责 职责

一、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全厂(站)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依法对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实施监察。

三、负责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 — 10 — 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

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六、负责危急事件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八、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安规的学习和考试,每月主持一次安全网活动。

九、组织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及及管理工作。

十、参加和协助厂长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组织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一、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两票执行情况。 十

三、协助厂长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四、参加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外包工程和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安全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工作。

十六、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监督电厂(站)对所发现问题

— 11 — 的及时整改。

十七、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各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研究发生事故的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

十八、负责全厂的消防、保卫管理工作。

十九、每季度参加一次设备巡视,每月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活动,针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岗位名称:总值长 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运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的落实。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合理分配劳动力,做到科学管理,调度得当,指挥有方,按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三、组织运行人员对事故、异常、障碍和不安全事件的学习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组织落实。

四、定期组织《运行规程》、事故预案、标准操作票、运行管理制度的修编,由厂长审定后,报安全生产部批准执行。

五、经常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教育,加强运行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负责机组检修计划的编制和调度的批复工作

岗位名称:值长

— 12 — 职责:

一、值长是本值直接领导者,全面负责本值行政和生产管理工作,是本值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值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当班期间全面负责全厂设备运行调度、生产管理、经济运行等工作,是事故处理的直接指挥者。

三、当班期间负责审核批准操作票、工作票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保证其正确性,确保所有工作的安全。

四、负责本值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本值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五、负责本值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值安全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本值开展安全活动。

六、负责本值班组建设各项工作,做好本值星级考评工作。

七、参与东河流域集控中心及其各梯级水电站管理标准、技术规范的修编、完善工作。

岗位名称:主值班员 职责:

一、在值长的直接领导下,配合值长做好本值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填写、审核操作票、工作票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值长指令办理工作票(一级动火票除外),进行操作或监护操作,保证工作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操作过程的安全及正确性。

— 13 —

三、负责监盘、设备巡回检查等,配合值长进行设备异常、故障及事故处理。

四、配合值长做好本值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值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参加本值开展安全活动。

五、配合值长做好本值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本值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六、配合值长做好本值班组建设各项工作,做好本值设备评级或其它技术总结工作。

岗位名称:副值班员 职责:

一、在值长的直接领导下,配合值长做好本值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填写、审核操作票、工作票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值长指令办理工作票(第一种工作票及

一、二级动火票除外),进行操作,保证工作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操作过程的安全及正确性。

三、负责监盘、设备巡回检查等,配合值长进行设备异常、故障及事故处理。

四、配合值长做好本值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值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参加本值开展安全活动。

五、配合值长做好本值班组建设各项工作,做好本值的设备台帐录入工作。

— 14 —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3)

防控办印发通知: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国家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防控办)发布了一份重要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这一通知的发布,再次彰显了我国政府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视和决心。下面将详细介绍通知的内容和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杜绝疫情反弹。为此,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要求。首先是要加强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各地要做到信息畅通、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确保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其次是要强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各类防控措施的宣传、组织和落实。通知还要求严控人员流动,加强出入境检疫,并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措施。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医疗机构和人员的防控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最后,通知强调了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工作。


这一通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一,疫情防控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随着全球疫情形势的复杂化,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不能有丝毫掉以轻心。只有坚持严防死守的态度,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二,加强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防控办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领导,这标志着防控工作将从高层决策层面向基层扩展。只有大力弘扬社会共治的精神,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才能够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第三,加强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是防控工作的基础。只有及时、准确地上报疫情信息,才能及早发现和掌控疫情的动态,为科学合理的防控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可通过信息的共享与协同得到其他地区的帮助和支持。第四,强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关键。只有做到防控措施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才能有效遏制各类传染源的传播,减少感染风险。此外,对于一些高风险地区或场所,还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消除。第五,要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工作。密切接触者是疫情防控的薄弱环节,对于这些人员要加强排查和管理,确保他们不成为疫情的传播媒介。第六,加强医疗机构和人员的防控是关键。医务人员是抗击疫情的主力军,他们的防控举措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的成效。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指导,并为他们提供充足的防护物资。只有保护好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最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和协调。只有各级政府和部门形成合力,才能使防控工作全面展开、有序进行。要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合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防控办印发的这份通知,对于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战胜疫情,实现全面胜利。让我们携手同心、守护生命,为实现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4)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建设[2005]4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资质申请的准备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只授予在本省境内经工商注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道、电力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按其隶属关系上报。各市(州)所属检测机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厅、局(总公司)所属、中央在甘、省属及无隶属关系的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检测机构须如实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原表上报,不装订),并报送软盘。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http://网站直接下载,也可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附件申请材料按本《规定》第九条

(二)—

(七)的内容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210×297)型纸,一式一份。

五、检测机构的资质申报、审查和审批时间:

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日—4月1日,实地查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5月7日,评审和审批时间为2006年5月8日—6月8日。

六、原建筑业试验室、具有对外试验权的试验室、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试验室、桩基检测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延期到2006年12月31日,届时原资质失效停用。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取得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对工程结构现状以及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应在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及增加检测类别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检测机构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分批进行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工作,符合资质审批条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将发文公告审批结果,在《甘肃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颁发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检测资质管理部门按现行资质标准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或人员遗失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应当在法定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于15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检测机构破产、歇业的;

(三)资质证书被依法撤回、吊销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和资格专用章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签署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检制度,经查实有不良行为和未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由发证机关收回检测上岗证书和资格专用章。上岗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证书延续申请,经资格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岗位证书和资格专业章。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标准范围承揽业务。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公正,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质量检测业务,均由相关单位委托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由使用单位委托,质量事故鉴定检测由责任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委托试件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方案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进行结构验算,分析检测数据,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检测报告采用全省统一编制的取样单、记录单、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使用先进的、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

(三)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报告应有检测、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质量行为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三)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限期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上报资质管理部门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

(一)检测仪器未按计量规定定期检定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或接受挂靠从事检测业务的;

(三)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四)检测技术档案管理混乱,检测资料不具有可追溯性的。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

(三)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检测活动的;

(四)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五)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上岗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测类别及升级之前一年内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检测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社会对检测机构的投诉。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规定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6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各地不得设置规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检测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质量检测。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和委托方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附件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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